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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天津自贸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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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日前公布实施。这部法规有哪些创新和重要突破?记者5日就此采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梳理出这部法规的6大亮点。

专家解读天津自贸区条例

创新管理体制

高绍林说,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广东和福建,《条例》确保减少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层级,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g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自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改革创新任务。

“同时,《条例》还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高绍林说。

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高绍林表示,《条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天津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简化了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同时扩大了申请人的自主性,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

《条例》对天津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等都做出支持。

高绍林说,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把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