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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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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