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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职制度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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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解职制度规定详情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