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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设备管理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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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B超设备管理制度资料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B超设备管理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篇二: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药管员工作制度

1、坚持每月例会制度。例会内容:反馈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学习培训、宣传推广新型药具等。

2、坚持重点人员随访制度。建立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重点人员花名册,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3、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各项逻辑关系平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4、严格执行避孕药具的验收、验发和领取登记制度。保证2个月的周转库存量,管理完好,发放及时,帐、卡、物相符,并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5、经常深入到村(居),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

6、严禁计划内避孕药具用于市场零售。

避孕药具管理员职责

1、掌握本乡镇育龄夫妇使用避孕药具情况,正确编报避孕药具计划。

2、负责避孕药具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工作,做到渠道畅通,满足供应,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霉变。

3、做好药具进、销、发、存的账目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搞好村级药管人员的培训,并搞好考核评比。

5、组织好避孕药具的零售工作,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宣传指导,普及药具知识。

6、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