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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的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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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如何写,以下的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大家可以看看哦。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HIV检测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 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美容美发的卫生管理制度

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美容时清洗、消毒手部,美容、刮脸时戴口罩。

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刺激性异味,物品分类摆放,地面的碎发、垃圾及时清理,通风、采光良好,门窗、墙壁、天花板、灯具干净、地面洁净,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排风装置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盛放废弃物容器外观干净,废弃物定期清理,容器密闭加盖。理发室与美容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涤消毒间,配备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公共人、用具、用品必须做到一客一消毒。备有专门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箱(至少包括:围布、刀、剪子、推子、梳子等),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标识明显。有禁止吸烟标志。烫发、染发工作区应相对独立,染、烫发区域或工作间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或自然通风良好。要有防蝇、防鼠、防蟑螂、防蚊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证照管理制度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HIV检测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HIV检测合格证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供顾客使用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二、从业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取得HIV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六、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 三无 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三、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四、购买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复印件。五、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六、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七、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八、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九、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按卫生规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拖鞋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洗衣房,足够容量清洗消毒、烘干等专用设施,并且标志明显,外包洗涤的,应有相应合同与记录。二、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涤消毒用品,有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三、进入洗衣房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毛巾、围单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四、需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分类进行洗涤消毒,对有皮肤病病人等使用后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配备专人及专用洗涤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洗涤消毒完成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袋内进行保洁运输。五、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必须按洗涤程序严格清洗,并进行严格消毒。六、洗衣房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并做好洗衣房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七、加强洗衣房洗涤消毒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八、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清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单位全体员工遵照执行。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二、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