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 律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价值很小、数量很少 |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价值较小、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较少 | 对单位处1万元处罚个人处500元处罚 | |||
较重 | 价值较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小、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4万元处罚个人处2000元处罚 | |||
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 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7万元处罚个人处3500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10万元处罚个人处5000元处罚 | |||
说明: 数量很少(1-2件) 数量较少(3-10件) 数量较多(11-30件) 数量特别多(30件以上) | |||||
价值很小200元以下 价值较小(201元-1000元) 价值较大(1001元-5000元) 价值很大(5001元以上) | |||||
2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价值很小、数量很少 |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价值较小、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较少 | 对单位处1万元处罚个人处500元处罚 | |||
较重 | 价值较大、数量较多价值较小、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4万元处罚个人处2000元处罚 | |||
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7万元处罚个人处3500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10万元处罚个人处5000元处罚 | |||
3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价值很小、数量很少 |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价值较小、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较少 | 对单位处1万元处罚个人处500元处罚 | |||
较重 | 价值较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小、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4万元处罚个人处2000元处罚 | |||
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7万元处罚个人处3500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10万元处罚个人处5000元处罚 | |||
4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价值很小、数量很少 |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价值较小、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较少 | 对单位处1万元处罚个人处500元处罚 | |||
较重 | 价值较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小、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4万元处罚个人处2000元处罚 | |||
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7万元处罚个人处3500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10万元处罚个人处5000元处罚 | |||
5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价值很小、数量很少 |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价值较小、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较少 | 对单位处1万元处罚个人处500元处罚 | |||
较重 | 价值较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小、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4万元处罚个人处2000元处罚 | |||
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较多 价值较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7万元处罚个人处3500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价值很大、数量特别多 | 对单位处10万元处罚个人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