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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变更股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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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北京外资公司变更股东手续,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外资公司变更股东手续

变更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6、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条件

(1)股权转让后,中外双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价必须以公司净资产值(所有者权益)为标准计算,股权转让价不得低于转让份额所占公司净资产值的90%。

(3)已质押的股权须先解除质押才可转让。

(4)公司的新股东是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公司/企业的,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区)公司、企业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得含有中国大陆自然人,若是境外(含港、澳、台等地区)的公司/企业的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含中国大陆自然人的`,须出具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许可批准证明才可办理。

变更审批机构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型的项目(不包括外资并购、商业分销、跟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需上级部门或是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促局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不含外资并购、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省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促局初审,再上报市商务局审批。

(3)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外资并购项目,特殊商品商业分销项目,以及商务部委托、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商务部门初审,再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4)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以上限制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商务部批准的项目,由地方商务部门初审,再上报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