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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安全的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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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燃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我司特与用气单位(个人)签定燃气安全检查责任书,签订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关于燃气安全的责任书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级规定,经建设部门或燃气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实行燃气安全责任制,单位法人(用气户主)为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员及操作员必须懂得安全用气常识和燃气设备、设施的操做规程。

四、不得擅自将燃气管道、气表进行包裹,必须拆除妨碍安全供气的'所有障碍物。

五、凡使用燃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用方用气场所必须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

六、 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变动、损害供气设施。

2、私接燃气管道或者盗用燃气;

3、擅自转供燃气;

4、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5、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7、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8、钢瓶必须要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9、钢瓶必须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周围没易燃物,较通风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10、不准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交供应单位处理。

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要及时关紧瓶阀,打开门窗,进行通风疏散,在泄漏场所,要严禁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任何电器设备。

12、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七、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各用气点均配燃气探测器,检查日常检漏查漏,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天然气公司。

八、若单位对燃气安全管理不力,或者个人不顾有关规定擅自所为造成的事故,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搞好燃气安全检查,协助天然气公司搞好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除事故隐患。

十、因未履行本本责任书的职责,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责任单位自负。

十一、此安全责任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此安全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时间: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 时间: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