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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防卫权的若干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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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防卫权的若干题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何理解该款规定,界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深进的,观点纷呈,见仁见智,使理论研究得到了深化,但是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消极作用。本文试就该条款争议较大的`若干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推动熟悉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