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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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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减免税

(一)汽车消费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热电厂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

(2000年6月7日财税字[2000]26号)

(二)出口应税消费税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规定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3)下列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①卷烟;

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

④来料加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规定免税的消费品不办理退税。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