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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应“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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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呢?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应“各自为政”

本月 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 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中新网)

当 前,伴随“二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必然需要修订和完善。就北京来看,其社会抚养费将不再针对“二孩”征收,对于“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 个子女,将会按照相应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该立法模式以地方辖区划分为基础,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完善和设计,必然存在隐忧和弊端。

 根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完成了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当前各地的征收标准并 不一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差距甚至非常巨大。举个例子,一些省份对“三孩”及以上的超生,专门规定了加重征收,而北京却在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加倍征 收”条款。不难看出,在“各自为政”的立法思路下,各个区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可能“一碗水端平”,导致了地方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 权。

不可否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其背后的依据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过,即便是 具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具体到征收的标准、数额、程序等等,却完全由地方进行立法设计,导致各个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尺度不同、对象不一致、标准不统 一。那么,当社会抚养费的立法权被下放,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则可能被放大,就有可能刺激地方政府收费的冲动。

应该说,当前社会 人员流动性较强,户籍管理制度也出现了松散不一的情形,无疑加剧了各地分别立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困境。地方立法模式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就可能被滥 用,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可能“就高不就低”,容易侵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方面来说,确有必要认真研究当前地方立法的缺陷和弊端,对社会抚养费的 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的立法设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到法治化治理轨道。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正是公民个体的一种负担性义务,有必要在立法方式上的采取上,严格保护好公民个人的权益。由此,改变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法现状,提高立法的层次和水平,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无疑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一把尺子量到底

“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对计生条例进行相应修订是必要的。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许多地方仅仅是将“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并未触及此前备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根据2002年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各地之间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不 公和混乱。一方面是征收基数不统一。有的地方是一律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有的则是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 钩,对其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还要加收。另一方面是征收尺度弹性大。不少地方都设置了一定的倍数空间,如北京为征收基数的3到10倍,新疆则为1到8 倍。由于征收弹性过大,很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福建武平县一女子因为超生,在数日内先后被告知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后者为前者的两 倍多。当地计生部门给出的解释是,“态度不好,罚金翻倍”。

2013年,审计署发布对甘肃、云南等9省市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的报告,直 指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征收的额度以及制度的严肃性。而在 同一地方,同类违法行为所缴纳的罚金却可以相差数倍,这显然有悖公平。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最大问题是“同案不同命”,“这 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 计划,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已于2014年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与现行办法相比,条例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 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关注,被赞有助于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不过,也应看到,在3倍上限之下,社会抚养费 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议价空间,同时对于生育四胎、五胎等多胎行为,如何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还需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在期待新条例出台的同时,各地政府 还要端正态度,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其一,合理设置标准下限。征收弹性不宜过大,否则容易造成执法的偏颇,滋生“关系案”“人情案”。其二,具体执行要有章可循,什么情况下定格处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减免,必须要划出硬杠杠,让公平正义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