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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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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监察执法,更好地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执法职责:

劳动合同法中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说明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即: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七条,既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

二是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管辖、程序、职责等方面的规定,做好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