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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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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2017年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台劳社医〔2009〕60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3日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批准,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等六个特殊病种。现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特殊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下列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诊断标准(详见附件)的,均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失代偿期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精神病;

8.血友病;

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

11.慢性病毒性肝炎;

12.帕金森氏病;

13.矽肺病;

14.肺结核;

15.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6.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特殊病种种类超出上述范围的,可视情继续保留。

三、特殊病种核准

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二份),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三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经核准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持专用证历本就医时应严加保管,指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核查,并在专用证历本上详细记录病情、检查检验情况和治疗意见等。

四、指定医疗机构

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开通当地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功能。已开通当地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功能的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可申请开通特殊病种异地实时刷卡结算功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网站上定期更新公示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医疗机构名单。

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公示的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五、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限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详见附件)给付,超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范围。

六、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附件:《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附件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一、恶性肿瘤

1、诊断标准:

(1)住院或门诊确诊为恶性肿瘤,病理检查显示恶性肿瘤特征性改变并病理确诊 (必要条件)。

(2)住院确诊恶性肿瘤,影像学检查及实验室检查也提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未行手术治疗,但已实施放疗或化疗(必要条件)。

(3)住院确诊为恶性肿瘤,无手术条件、或不宜手术、或不宜积极放化疗、或病人不接受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影像学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提示恶性肿瘤,三级医院专科的医生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必要条件)。

(4)门诊诊断为恶性肿瘤,影像学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提示恶性肿瘤,未行手术或放化疗治疗,三级医院专科的医生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必要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

注:享有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的患者,出现肿瘤转移或新发生其他部位恶性肿瘤,不需增加病种。恶性肿瘤确诊后满5年的.患者,申办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时,应提供充分的肿瘤未愈、转移、复发或新发需继续治疗的依据。

2、治疗范围:

(1)门诊放疗。

(2)门诊化疗:限于西药“抗肿瘤药物”。

(3)中成药:限于中成药“肿瘤用药”。

(4)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5)其他治疗及用药:晚期镇痛药,生物反应调节药,止吐药(限甲类或高催吐放化疗类),下丘脑垂体激素药,甲状腺片(限甲状腺癌术后),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限骨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骨转移),膀胱灌注(限膀胱恶性肿瘤)。

3、检验:

血常规(限门诊放化疗前后、期间)、生化筛查常规(限门诊放化疗前后、期间)。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1、诊断标准:

(1)经住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测报告单(必要条件)。

(2)血透病人提供动静脉造瘘手术记录单及血液透析记录单(参考条件)。

(3)腹透病人提供腹透置管记录单及腹膜透析记录单(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一条。

2、治疗范围:

(1)门诊血液透析(包括透析器)。

(2)门诊腹膜透析(包括腹透液、碘呋帽)。

(3)门诊血液滤过(包括滤过器)。

(4)复方a-酮酸。

(5)抗贫血药。

(6)降压药物。

3、检验:

血常规(次/1-2月)、生化筛查常规(次/1-2月)、钙、磷测定(次/1-2月)、胸片(次/3月)、心超(次/3月)、乙肝(次/6个月)、丙肝(次/6个月)、甲状旁腺素测定(次/6个月)。

三、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1、诊断标准:

(1)既往有严重脏器疾病史,经手术移植异体组织或器官,移植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并有三级医院专科科室的医师病历明确记载(必要条件)。

(2)提供移植手术记录单 (必要条件)。

(3)移植器官B超(参考条件)。

(4)抗排异药物浓度测定(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二条+参考条件一条或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二条。

2、治疗范围:

抗排异治疗:抗排异药物。

3、检验:

抗排异治疗的药物浓度(次/1-2月)、血常规(次/1-2月)、生化筛查常规(次/1-2月)、尿常规(次/1-2月)。

四、失代偿期肝硬化

1、诊断标准:

(1)经住院确诊为失代偿期肝硬化。(必要条件)。

(2)血生化检验:血清 ALT 和 AST 大于正常,血清白蛋白小于35g/L (参考条件)。

(3)血常规检验:血小板明显减少 (参考条件)。

(4)胃镜或钡餐检查:显示食管静脉曲张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参考条件)。

(5)B超或CT检查:显示肝表面欠光滑、门静脉或脾静脉增宽、脾脏肿大、腹水等 (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二条。

2、治疗范围:

(1)抗病毒治疗(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2)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3)其他西药: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受体阻滞剂、生物制剂、升白细胞药物。

(4)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3、检查:

血常规(次/月)、肝功能(次/月)、肝胆B超(次/3-6月)。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诊断标准:

(1)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必要条件)。

(2)骨髓象:显示该病特征性改变 (三系或两系,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常有晚幼红比例升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加),明确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必要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二条。

2、治疗范围:

(1)西药:雄激素、肾上腺皮质激素、止血药、抗贫血药、升白细胞药、免疫抑制剂。

(2)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3)辅助治疗:输血。

3、检验:

血常规(次/月)、生化筛查常规(次/月)、骨穿(次/3-6月)、骨髓活检(次/3-6月)。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1、诊断标准:

(1)出现颧颊红斑、盘状狼疮、光敏感等临床表现,经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必要条件)。

(2)临床出现胸膜炎、心包炎、骨关节炎、癫痫发作或精神病症状并明确诊断 (参考条件)。

(3)尿液检验:出现蛋白尿 (尿蛋白>0.5g/d)、或尿细胞管型 (参考条件)。

(4)血象检验:出现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4.0×109/L、或淋巴细胞<1.5×109/L、或血小板<10O×109/L (参考条件)。

(5)免疫学检测:抗ds-DNA 抗体、抗Sm 抗体或 LE细胞检测为阳性;或梅毒血清反应为假阳性;或荧光抗核抗体检测为阳性 (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一条。

2、治疗范围:

(1)非甾体类抗炎药:如水杨酸类、消炎痛片。

(2)羟氯喹。

(3)肾上腺皮质激素:如泼尼松。

(4)免疫抑制剂:如吗替麦考酚酯(片剂、胶囊剂)、硫唑嘌呤。

(5)细胞毒药物:如环磷酰胺。

(6)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3、检验:

血(次/月)、尿常规(次/月)、血沉(次/月)、生化筛查常规(次/月),免疫系列(次/3-6月)、抗核抗体系列(次/3月)。

七、精神病

1、诊断标准:

经二级(含)以上精神专科医院中级(含)以上医师或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精神、心理科中级(含)以上专业医师确诊为精神病的病人。

2、治疗范围:

(1)规范内抗精神病药治疗。

(2)中成药:如柏子养心丸、天王补心丸、七叶神安片、逍遥丸、苏合香丸等。

(3)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3、检验:

血常规(次/3月)、生化筛查常规(次/3月)。

八、血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