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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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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中国青少年发展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青少年发展机构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包括:财务授权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16项),与本制度共同组成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中国青基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青基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青基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青基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中国青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中国青基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中国青基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国青基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机构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对于捐赠指向为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行动或其他公益项目,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受益对象的捐赠,可用于与上述各公益项目相关、符合项目宗旨、为实施项目所开展的调查研究、监察评估、专项活动及资助活动等。

第六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三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五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八条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中国青基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四条机构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中国青基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随着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由秘书处提出本制度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

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填报申购单,10万元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购买,10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购买,付款时财务经理必须严格审核有关凭证。

第五条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属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条合理安排资金,做好资金的理财投资工作,理财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捐赠。

第十一条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有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慈善总会财务部门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付款,10万元以上的捐款由各集团慈善分会董事长审批后交慈善总会财务部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由理事长审批后付款。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凡以江苏大学名义,江苏大学下属单位名义或江苏大学教职工、学生名义筹集的资金、实物,其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均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都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

第六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七条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十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三)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基金会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即财务报告应当向其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五章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六章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支出(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按照性质分为人员费用、日常费用、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业务活动成本是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或者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项目进行管理。管理费用是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标准参见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指基金会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利用基金会资金购买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江苏大学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资产。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第八章负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负债。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附注。基金会财务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江苏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学校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基金会理事会、江苏省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财务制度经20xx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财务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基金会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财务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基金会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和监事的指导和监督,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体制。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要按程序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基金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职能

(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二)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三)制定收支计划;(四)合法使用和运作资金;(五)管理财产、物资资料;(六)管理暂收暂付款;(七)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八)编制财务报告和进行财务分析;(九)开展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五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基金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

第七条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会的采购、招标、资产管理等规定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强化基金会预算管理。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保持重点、略有结余”的原则。每年根据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根据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会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

第十二条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与业务范围执行基金的支出,严格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审批制度。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定向捐赠协议,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约定用途和金额执行。5万元(含)以上非定向捐赠资金和50万元(含)以上定向捐赠资金还需理事会批准的会议决议。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三条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由秘书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列支。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外投资严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确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由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签章。

第十九条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财务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