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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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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财务收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收款管理制度

财务收款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三条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应收款项的信用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和市场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

工程合同中有关的收款条款需经财务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的确认方可签订。

第五条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各经营主体应当利用工程项目管理报表,建立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分项目统计各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情况,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状况提出控制重点。

第六条应收账款分析

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把握控制重点,对账龄较长的应收项目建议责任部门进行因素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八条应收款项催收。

1、分管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拖欠款项(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并理出潜在核销账款交主管领导,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3、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在接单后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入,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4、总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市场部负责收款,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中,项目承揽部门和工程处是分公司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呆账、坏账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预付账款管理

(一)预付款的对象必须是长期业务合作伙伴且信用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二)预付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三章坏账处理

第九条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会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第十条有问题应收款项,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二)提请经济法庭调处;

(三)依法起诉。

第十一条本公司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方法按照《xxxx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财务收款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酒店往来款项的管理,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应收账款是顾客就餐时以记账签单形式或持记账式优惠券而形成的酒店应收而未收的就餐款项。

2、应收账款的发生应在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要挂账的单位和个人,酒店应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正确的估计,因过失造成的应收账款呆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于信誉差的单位和个人,应杜绝赊账行为。

3、应收账款发生后,财务部门应督促经办人与往来单位和个人对账,要进行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保证应收账款金额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催收工作。酒店

4、在呆账发生后,财务会计应写出发生呆账的详细过程及催款情况。

5、酒店一律不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总经理审批,然后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酒店财务会计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

6、其他应收款是酒店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7、酒店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应及时、准确作账务处理,并注意催收,其他应收款占用时间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收回。涉及应收职工个人的款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从职工当月个人的工资中扣回。

8、系统内各单位消费(含挂账),按8.8折(仅指菜品)计价;系统内个人消费(含挂账),按8.5折(仅指菜品)计价。

财务收款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的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