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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员工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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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员工工作守则有哪些?下面是**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大家提供参考。

电视台员工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队伍的行为,特制定**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我区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思想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认真学习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有任何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行。

第四条 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和广播电视部门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乱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 坚持原则,克己奉公,讲究工作效率,注意工作质量;不得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树立精神文明的良好风尚,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社会上其它不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讲排场、比阔气;不得接受超标准招待或可能影响事务执行的宴请;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八条 耐心详尽地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谦和地对待来访者,做人民的公仆。

第九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公仆意识,自觉做到“三办”、“四要”。即“按原则办,由我来办,马上就办”和“能办的事情要及时办,大事小事要认真办,份外的事情要协助办,难办的事情要想办法办”。

第十条 自觉遵守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播音员主持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 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谦虚谨慎,追求德艺双馨。

第十四条 坚持播出内容与播出形式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低级趣味,拒绝有害于民族文化、社会公德的`庸俗报道。

第十五条 树立良好的声屏形象,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等要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大方、得体,避免媚俗。

第十六条 少儿节目主持人的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要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展示积极健康向上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第十七条 严格约束日常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政治素养、文化内涵、语言能力、心理素质,保持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的和谐统一。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和文字的纯洁,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用词造句要遵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语序合理,修辞恰当,层次清楚。

第二十一条 不追求低俗的主持风格和极端个人化的主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与受众和嘉宾平等交流、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理解、通达、友善,赢得公众信赖。

第二十三条 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二十四条 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采访活动中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

第二十六条 不私自从事未经本单位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编辑记者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第二十八条 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第二十九条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第三十条 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第三十一条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第三十二条 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第三十三条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第三十四条 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于自身公正和信誉的组织及活动。

第三十五条 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六条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

第三十七条 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杜绝政治导向问题和政策性错误,不给不良言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第三十九条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第四十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传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采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第四十二条 不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不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不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报道对象的钱物。

第四十四条 不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

第四十五条 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利用新闻报道拉赞助、拉广告;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广告和广告信息应有明确广告标识。

第四十六条 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网络经营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忠实、高效的服务,做到让政府放心、领导满意、客户高兴。

第四十八条 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和事业感,做到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同志满腔热忱,对客户服务周到。

第四十九条 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讲求优质服务和经济效益,维护客户与自身的共同利益。

第五十条 树立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真诚对待客户,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公平、公正。

第五十一条 讲究文明礼貌、仪表仪容,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十二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第五十三条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五十四条 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和服务礼仪。

第五十五条 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第五十六条 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职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第六十条 服装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第六十一条 工作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第六十二条 接待客户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迎送客户时,主动问好或话别。

第六十三条 无论办理的业务是否对口,接待人员都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六十五条 与客人交谈时,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目光呆滞、反应冷淡。

第六十六条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用户说明情况,争取用户的理解和谅解。

第六十七条 耐心听取用户的意见,虚心接受用户的批评,诚恳感谢用户提出的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六十八条 自己受了委屈时,要冷静处理,不能感情用事,不能顶撞和训斥用户,更不能与用户发生争执。

第六十九条 自己拿不准的问题,不回避,不否定,不急于下结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客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台的广播电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