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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救生员培训和鉴定报名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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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游泳场所中从事游泳救生的人员,须同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方可上岗就业。为规范我省游泳健身市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研究,2009年度“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鉴定)班拟定与11月上旬举办。根据《游泳救生员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取得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定年限才可逐级申报更高级别的培训和鉴定。
一、培训和鉴定报名资格条件
申报初级者,需受过一定的游泳训练,具有较强的游泳技能(能够不间歇连续游200米以上),经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方可参加鉴定考试考核。
二、培训和鉴定内容、方式
培训和鉴定依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内容分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业内专家执教。
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试题自国家体育总局提取;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由获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质的业内专家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者,可同时获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注册证书需每年年审注册)。

游泳救生员培训和鉴定报名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