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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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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事项内容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联系电话12366-2
条  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尽快登报遗失并到税务机关补发证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如复印件粘贴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相应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对)。

申请表格  ZG11DJ008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区地税局
程  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时  限即办
收  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