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的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联系电话 | 12366-2 |
条 件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尽快登报遗失并到税务机关补发证件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如复印件粘贴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相应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对)。 |
申请表格 | ZG11DJ008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税局 |
程 序 |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
时 限 | 即办 |
收 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