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君>社会工作>就业指导>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指导 阅读(1.95W)

条款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赵先生应聘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任营销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出资送赵先生赴美培训半年,培训期满后两年内赵先生不得辞职,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培训费。2005年9月12日,赵先生给公司留下一封辞职信,跳槽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公司多次催劝其返回,赵先生未予理睬,也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28560元。同时,赵先生还带走了公司的部分客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司经多次交涉无果,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赵先生及乙公司赔偿培训费2万元,总计经济损失费628560元。


赵先生认为,自己已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无权要求自己返回单位;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具体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依法赔偿公司培训费2万元和直接经济损失128560元。此外,赵先生从公司带走了长期合作的老客户,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并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赵先生还应赔偿公司50万元损失。


条款释义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制度的重点之一在于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这一方面体现在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度。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法定理由,只受到程序性限制。即,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