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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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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那么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佛山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佛山市顺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 号)以及上级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改居”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个人住宅用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1〕85 号,下称“85 号文”)的规定,未纳入固化名单或户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四、各镇(街)在审批宅基地前要对固化名单依据户籍管理部门或村(居)留存的能反映固化政策实施时户内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户籍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原固化名单有遗漏或不符合固化条件的,予以补充或剔除,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和备案。

五、严格宅基地的转让。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继承、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换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买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年满18 周岁;

(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六、规范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必须按照批准的村民固化规划分配和使用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供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和拟安排的固化人员名单。

七、符合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济上独立核算)张榜公示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各镇(街)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在30 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八、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将土地分配给不符合固化宅基地政策的村(居)民。

九、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成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一、对已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及配套《用地许可证》(以下统称“用地批准文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用地批准文件未超出有效期或虽超出有效期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规定程序完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

(二)用地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本文第十条规定申请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在两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收回的,不得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侵害权利人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中注明: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十三、规范宅基地的用地调整管理。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规划小区内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扩建、界线局部调整以及合宗建设。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旧村庄范围内的旧房屋进行改建的,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相邻不同宅基地之间合宗建设或宅基地用地界线局部调整,但合宗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用地界线局部调整后的宗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

十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原址扩建或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重建:

(一)申请人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足80 平方米,或按规划退缩后宗地面积不足80 平方米的,或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于受规划、水利控制等原因无法原址改建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能提供宅基地。

十五、申请扩建和异地重建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且扩建或异地重建后的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新建住宅后申请人应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退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要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原地上房屋的拆除期限和宅基地退还期限等内容,确保按期将宅基地使用权退还集体并注销原批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原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利未注销的,新建住宅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各镇(街道)办理宅基地界线局部调整、扩建和异地重建涉及新占土地的,必须在确保符合城乡规划、不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房屋四邻权益的前提下,经过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受理。对异地改建和重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有督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镇(街道)国土资源部门需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并于每年12 月审查宅基地退出的执行情况。

十七、对2007 年12 月31 日前已建成的未批先建宅基地,如宅基地使用人符合我区固化宅基地分配政策、纳入固化宅基地名单且未分配过宅基地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后,予以完善宅基地使用手续。上述未批先建土地面积超出80 平方米标准的,应对超标部分宅基地地上房屋实施拆除,确因拆除后影响整宗房屋结构安全的,对超过部分在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超标宅基地面积。申请宅基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时,需由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本人声明:超标的××平方米宅基地不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退还集体,并放弃超标部分主张土地相关补偿的权利”。申请中声明内容应当注明在登记备注栏中。

十八、加强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擅自将宅基地出售给不符合我区固化政策的村(居)民的,或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或拒不履行宅基地退出义务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等的规定处理。

十九、自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发出的《关于村民闲置宅基地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土资顺〔2008〕61 号)。

二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通知发文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大良街道辖区范围按原批准备案的宅基地固化方案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xx年4月22日